GDPR + 冷電子郵件:對您的出站策略意味著什麼
已發表: 2020-05-22
GDPR 和冷電子郵件中有很多不好的信息。
不僅僅是壞信息。 可怕的信息。
“哦,你只需要確保它是相關的。”
或者
“你只需要給他們一個選擇退出的機會。”
或者
“別再從清單上購買了。”
不不不不不。
確實,並非所有冷電子郵件都是相同的,因此 GDPR 的適用可能略有不同,具體取決於您聯繫的對象。
但這些差異都不會導致明顯的綠燈。 對於一些冷酷的電子郵件,即將出台的法規警告說:“嗯……小心。” 對於某些人來說,它會發出最響亮的“不!”
我們將分解本文中的內容。 但首先,閃電般的速度……
這是同意的交易。
想要處理、存儲甚至瀏覽個人數據? GDPR說你需要同意
(……或稱為“合法權益”的東西——要求可能非常嚴格)。
個人數據意味著很多東西。 簡而言之:任何可以識別特定人的東西——無論是單獨識別,還是藉助您可以使用的其他數據。
更短:是的,電子郵件很重要。
GDPR 並不關心這封電子郵件是否是公開可用的信息。 它不在乎你是如何遇到它的。 它只關心你是否擁有它,並且你正在使用它向那些沒有給出“好的”的人發送東西。
現在,同意的標準也更高了。 它需要明確。 它需要是肯定的。 它需要具體。 有很多規則。 我們在這裡列出了它們。
所以你知道基礎知識。
讓我們看看它們對不同的冷電子郵件策略意味著什麼。
1. 買單
這是:“但你為什麼還要這樣做?” 冷電子郵件的類型。 它通常是指大量信息收集可疑的購買清單。
有趣的事實:對於大多數國家來說,這已經是違法的。
很久以前,CAN-SPAM 使這種電子郵件在美國成為非法。 與加拿大的 CASL、澳大利亞的垃圾郵件法、英國的數據保護法、德國的聯邦數據保護法等類似。
要點是,大多數國家/地區都有自己的關於從購買列表中發送電子郵件的立法。
但是,如果這還沒有殺死這些冷酷的電子郵件,GDPR 會。
因為沒有“合法利益”條款或任何其他一系列漏洞,將幫助您證明:“這些人已同意聽取我的意見”——如果您購買了他們的姓名和聯繫信息。
除了這一切的非法性之外——購買的電子郵件列表是個壞消息。 他們有糟糕的開放率。 他們反彈回來。 他們激怒了您的電子郵件提供商。 它們經常導致您被報告為垃圾郵件(因為您是垃圾郵件!)。
如果您仍在購買清單,我們不能推薦您削減。 它。 出去。
而且,如果您通過合作夥伴獲得清單,那麼……。
2. 第三方
您可能已經看到如下所示的選擇加入複選框:
“我希望收到來自 A 公司和受信任的第三方的更新信息。”
如果您的公司是那些模糊的、身份不明的“第三方”之一——這就是電子郵件可能會出現的方式。
一旦 GDP 得到頒布,它就會消亡。 因為:
- GDPR 規定,如果 A 公司要與第三方共享數據,則需要獲得明確、主動的同意。 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問題。 它不能僅僅在同意從 A 公司獲取電子郵件的情況下捆綁在一起。
- 現在必須同意指定的公司。 它必須是具體的。 如果合作夥伴想給你一個電子郵件列表(或者甚至讓你在聯合舉辦的網絡研討會之後聯繫)——他們的列表需要選擇加入,以便專門聽取貴公司的意見。 他們需要同意聽取促銷、營銷優惠或具體信息。
現在,這並不意味著您的合作夥伴在未獲得適當同意的情況下不會給您列表。 但是,證明您正在聯繫的人已經註冊以聽取您的意見的責任落在了您身上。
(在 GDPR 中:您必須保留明確的同意記錄)。
因此,如果您在任何時候使用不是由您獲得的列表,並且有書面明確的同意:請盡職調查。 如果你不能證明你是合規的——你不是。
3、個性化、直接化、針對性強。
還有一類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信息”的聯繫方式。
這方面的規則更多地歸結為 GDPR 姊妹法中概述的一項規定:ePrivacy 指令。
所以,呃。
首先——這些是已經適用的規則。 所以理想情況下,這些都不應該是新的。
其次,電子隱私指令將在未來一兩年內被新的電子隱私法規取代。
第三——就目前的情況而言,ePrivacy 讓歐盟內的每個國家/地區製定自己的規則,即冷 B2B 電子郵件是否應該僅“選擇加入”,或者只是要求“選擇退出”。
這是當前指令的第 13 條:
“但是,在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情況下獲得最終用戶聯繫方式的公司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直接營銷來宣傳他們自己的類似產品或服務,前提是最終用戶有可能反對(通常稱為“選擇退出”)
ePD 讓成員國決定是否對通過上述未提及的方式發送的商業通信施加事先同意要求(即選擇加入)或反對權(即選擇退出) (第 13.3 條)。 例如,人與人之間的電話通信就是這種情況。”
因此,如果有人已經向您購買了東西,您可能無需同意就可以聯繫 — 只要您宣傳相關的東西。
但讓我們關注“通過上述未提及的方式發送的商業通信”部分。
屬於這一類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是“我給某人寄了 20 美元,他們給了我你的聯繫信息”的電子郵件地址。 這仍然在幾乎所有地方都受到明確限制。
他們是“我看到你是 LinkedIn 上這個小組的一員,你對我寫的一篇文章發表了評論。 所以我加了你,下載了你的電子郵件地址,把它放在一個列表上,然後用這個有針對性的信息“電子郵件地址”聯繫了你。

這僅適用於“選擇退出”國家/地區。
請記住,即使他們只是選擇退出,他們仍然有您需要遵守的規則。
例如,在英國,針對企業的 B2B 冷電子郵件與 B2B 小型企業和 B2C 電子郵件的規則非常不同。 某些國家/地區要求您的初始電子郵件包含實際的公司地址。 有些要求您在聯繫時包括訪問收件人權利或您的隱私政策。 每個歐盟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套標準,如果你不遵守這些標準,你可能會被罰款。
故事的寓意:如果您要發送此類電子郵件,您應該已經在研究它們必須包含哪些內容才能合法。
你應該只聯繫高度相關的人。
我們的建議:如果您的營銷策略依賴於這樣的策略,最好現在就開始多樣化您的潛在客戶獲取方法。
這種外展活動已經很容易被絆倒。 而且很有可能,當新的 ePrivacy 法規通過時,即使是這種冷酷的電子郵件也會受到威脅。


4.“但是電子郵件呢,要獲得電子郵件的同意嗎?”
這是我們在網上看到的一種策略:
“如果你依賴冷電子郵件:首先發送‘非促銷外展電子郵件’。 然後使用該電子郵件獲得發送營銷材料的同意。”
這是一個你可能已經在 etools.io 上看到過的例子:

看起來不錯吧?
呃……
這是一篇關於類似策略如何使本田和 Flybe 被罰款 83,000 英鎊的文章。
這是 ICO(英國信息專員辦公室)執法負責人 Steve Eckersley 的話:
“兩家公司都發送了電子郵件,徵求對未來營銷的同意。 這樣做他們違反了法律......發送電子郵件以確定人們是否希望在未經正確同意的情況下接收營銷仍然是營銷,這是違法的。”
現在提到的這兩個案例都在英國。 被違反的法律是 GDPR 之前的法律。
所以也許你的情況不同。
也許你不會聯繫已經選擇退出的人——比如 Flybe。
或者你不會重新徵求那些你一開始就沒有同意的人的同意——比如本田。
但這裡似乎確實有一個明顯的趨勢。 請求同意接收營銷材料本身就是發送營銷材料。
因此,發送電子郵件,獲得發送電子郵件的許可——至少看起來像是一場昂貴的賭博。
5. 通用商業地址
劇情轉折! 你可以做的事情!
通用 info@company、sales@company、marketing@company 電子郵件地址不是個人數據。
…只要您不能將其與特定個人聯繫起來,以及您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數據。
現在我知道了。
在潛在客戶獲取方面——向“info@”發送電子郵件並沒有讓我興奮。
但是,如果您只是在尋找入門機會,正在接觸目標明確的潛在客戶,並且提供可靠、相關的報價,那麼向其中一個帳戶發送一封電子郵件可能是值得的。
一個簡單的:“你想听更多嗎? 把我交給合適的人!” 可能會繼續前進。
您也許可以開始將一個完全冷漠的前景轉移到漏斗中——GDPR 無憂。
簡短而殘酷:
最常見的冷電子郵件策略是 GDPR 的噩夢。
他們違反了新的同意法。 他們已經用巨額罰款吸引了大公司。
還有更多的壞消息。
GDPR 不僅適用於您在其生效後獲得的電子郵件地址。 但相反,它適用於您擁有的所有個人數據。
因此,如果您的列表中有電子郵件地址,而您從未獲得存儲的同意 - 從 5 月 25 日開始,僅保留它們就會變得不合規。
現在是運行重新許可活動或開始內臟的時候了。
現在是開始評估您當前的營銷策略的時候了——改變它們並改進它們,使其更加透明和有效。

